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期间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因特殊需要增选委员会成员,又难以召集团代表会议时,经报请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团委特许批准,可以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形式增选委员会部分成员,增选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六分之一。通过全委会增选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还必须在下一次团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