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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期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考前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2 15:42阅读次数: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高校附中:

  根据市教育局、团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教策〔2010〕28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教策〔2010〕28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市教育局与共青团合肥市委决定联合举办第二期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区中小学在岗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但未取得《心理咨询职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也可推荐拟担任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基础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变态心理学、诊断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心理测量学、团体咨询技能、青少年心理咨询技能、亲子教育

  三、报名条件

  参训人员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四、培训方式及时间

  本期培训由安徽播健教育中心按照《心理咨询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程学时具体实施,利用周末全天集中培训,总学时为220课时,从2012年1月7日(星期六)开始,时间跨度近5个月。学员管理主要由共青团合肥市委负责,市教育局协助。

  五、培训费用

  一次性交纳培训费、课本费2000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费400元,计2400元。

  六、结业待遇

  (一)参训人员完成全部课程可获得《心理咨询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参加国家统考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也可作为在单位担任心理咨询员的培训证明材料。

  (二)参训人员结业后可参加每年两次的国家心理咨询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唯一有效的资格凭证。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参训人员,可免费参加下一期培训班。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抓紧推荐落实参训人员(每区(开发区)原则上推荐10-20名,市管学校和高校附中每校推荐2-4名),于12月20日前将培训报名表电子版发送给市教育局团委(表格见附件一)。

  (二)鉴于各地各学校情况不同,对培训费用的承担,全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担原则。对通过考试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担任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对象,所在学校应尽可能多给经费支持。

  (三)其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李磊 张少华

  联系电话:3505127

  电子信箱:hfjytw2632069@126.com

  

  合肥市教育局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doc
        
        
        
        
        


附件:

n22392193.doc